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只是用于减轻研究生本人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
第二章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属我校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以及自筹经费的在校研究生,家庭贫困,符合特困补助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研究生在获得学校普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单亲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等)无工作,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研究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情况、申请特困补助的理由)和提供有关证明,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审核,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六条 每名特困生每学期特困补助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况特困补助控制在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特困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每学期发放一次。由研究生本人凭有效证件、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的批准,由学校财务部学生事务管理科核定后发放。
第三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凡我校研究生出现的临时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并符合临时困难补助条件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家庭贫寒,又遇到临时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家庭经济来源,并造成学习和基本生活困难;
(二)非本人原因,被盗、失火等造成临时性困难,而家庭经济又无力负担。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因)和提供相关证明,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审核,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学期控制在300元以下,特殊情况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发放。由研究生本人凭有效证件、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的批准,由学校财务部学生事务管理科核定后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平时有抽烟、酗酒及高消费行为的;
(三)受学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品德不端,道德败坏,作风不正的;
(五)自筹经费研究生学杂费未交清的。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给予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若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除追回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处理。涉及本办法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等问题,由研究生院提出意见,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请学校作出解释或者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